外卖骑手未签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形成劳动关系
2022-02-22 18:04:08 来源:信息时报 小 中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吴静怡 方晓泽)2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刑事、民事等领域,这些案例集中反映了全省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司法实践。其中,网络新业态劳动关系的认定属于首次发布内容。
这十个案例涉及网络安全、数字经济、网络侵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金融秩序等内容。其中,深圳中院审理的“王某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系广东首例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案例,该案厘清了互联网公司使用个人信息的界限,对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刘某与妮尔公司、张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是国内首例适用民法典作出侵害禁令的案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涉美颜相机App源代码纠纷案,通过对开源软件的保护问题进行探索,提出符合国际惯例、行之有效的裁判规则,对保护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良好的指引作用。
近年来,广东法院践行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司法理念,积极参与涉互联网案件的司法规则构建,省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完善电子诉讼规则的指引》《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等审判业务文件,为涉互联网案件的审判统一裁判标准,提供诉讼便利。
典型案例
1.群成员长期被辱骂,群主被判赔礼道歉
雅生活公司员工杨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业主微信群。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黄某某的恶意辱骂言论,黄某某多次要求杨某采取管理措施,但杨某一年多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黄某某认为雅生活公司未履行微信群管理职责导致其名誉受损,起诉请求雅生活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群主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为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设立的微信群,群主应当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侵权行为,否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令雅生活公司向黄某某赔礼道歉。
本案划定网络空间“最小自治单元”行为边界,明确微信群主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向社会公众传递互联网空间法治理念,引导群主重视和正确行使自己的管理权限,履行微信群管理责任,倡导网络空间文明言行,共同构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2.App“强制授权”收集信息,用户起诉
王某使用微信账号登录腾讯公司运营的“微视”App,“微视”在未告知也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强制授权”的方式收集和使用王某的微信个人信息和全部微信好友信息。王某认为,腾讯公司侵害了用户的选择权、隐私及个人信息权益,诉请判令腾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1万元。另查明,二审期间腾讯公司更新App版本,用户选择微信账号登录“微视”时不再收集相关信息。“微视”后台数据也未保留王某的微信好友关系。
深圳南山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判决腾讯公司向王某支付参与诉讼的合理支出1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系广东首例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案例。为促进互联网行业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企业可以在合法、正当、必要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但合理使用不得损害个人权益。本案厘清了互联网公司使用个人信息的界限,对规范互联网平台、App服务商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3.骑手未签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已形成劳动关系
2019年2月,胡某君注册美团骑手App账号担任全职外卖骑手,后星悦方公司承接胡某君工作区域的美团外卖配送业务,但未与胡某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胡某君每天须开例会、打卡,上班期间统一穿戴指定头盔、工衣,工作报酬按接单数量计算。2020年,胡某君因美团骑手App账号被星悦方公司封停而无法接单。经劳动仲裁,确认胡某君与星悦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星悦方公司向胡某君支付经济补偿金10650.96元。星悦方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江门新会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君与星悦方公司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判决星悦方公司向胡某君支付经济补偿金10650.96元。星悦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外卖骑手是互联网经济中出现的用工形态,与传统就业模式相比,外卖骑手劳动过程、从属关系、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等均发生变化。本案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与骑手之间的人身依附程度、劳动成果归属、报酬核算依据等事实,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保障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