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深油所)公约
2015-05-27 15:50:33 来源:中国网 小 中
第一条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现货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办法、制度和政策等。
第二条 规范经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严格、规范、系统的经营业务管理体制机制。
“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学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默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便不受保护。
翻译、改编、乐曲改编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变动应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但不得损害原作的版权
(a)对于首次在本同盟某一成员国出版的作品,以该国家为起源国;对于在分别给予不同保护期的几个本同盟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作品,以立法给予最短保护期的国家为起源国;
(b)对于同时在非本同盟成员国和本同盟成员国出版的作品,以后者为起源国;
(c)对于未出版的作品或首次在非本同盟成员国出版而未同时在本同盟成员国出版的作品,以作者为其国民的本同盟成员国为起源国,然而
对于制片人总部或惯常住所在本同盟一成员国内的电影作品,以该国为起源国。
对于建造在本同盟一成员国内的建筑作品或构成本同盟某一成员国建筑物一部分的平面和立体艺术作品,以该国为起源国。
第六条之二
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根据以上第1款给予作者的权利,在其死后应至少保留到作者经济权利期满为止,并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本国法所授权的人或机构行使之。但在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文本时其法律中未包括有保证在作者死后保护以上第一款承认的全部权利的各国,有权规定对这些权利中某些权利在作者死后不予保留。
为保障本条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补救方法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第七条
本公约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内。
但就电影作品而言,本同盟成员国有权规定保护期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五十年期满,如自作品完成后五十年内尚未公之于众,则自作品完成后五十年期满。
至于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本公约给予的保护期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五十年内有效。但根据作者采用的假名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作者身份时,该保护期则为第1款所规定的期限。如不具名作品或假名作品的作者在上述期间内公开其身份,所适用的保护期为第1款所规定的保护期限。本同盟成员国没有义务保护有充分理由推定其作者已死去五十年的不具名作品或假名作品。
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二十五年。
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和以上第二、三、四款所规定的期限从其死亡或上述各款提及事件发生之时开始,但这种期限应从死亡或所述事件发生之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
本同盟成员国有权给予比前述各款规定更长的保护期。
受本公约罗马文本约束并在此公约文本签署时有效的本国法律中规定了短于前述各款期限的保护期的本同盟成员国,有权在加入或批准此公约文本时维持这种期限。
无论如何,期限将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但是,除该国家的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这种期限不得超过作品起源国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之二
前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版权为合作作者共有的作品,但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应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时算起。
第八条
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在对原作享有权利的整个保护期内,享有翻译和授权翻译其作品的专有权利。
第九条
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
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所有录音或录影均应视为本公约所指的复制。
第十条
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符合合理使用,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就属合法。
本同盟成员国法律以及成员国之间现有或将要签订的特别协定得规定,可以合法地通过出版物、无线电广播或录音录影使用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教学的解说的权利,只要是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使用,并符合合理作用。
前面各款提到的摘引和使用应说明出处,如原出处有作者姓名,也应同时说明。
第十条之二
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得允许通过报刊、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复制发表在报纸、期刊上的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的作品,但以对这种复制、广播或有线传播并未明确予以保留的为限。然而,均应明确说明出处;对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责任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确定。
在用摄影或电影手段,或通过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报导时事新闻时,在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文学艺术作品在为报导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和公之于众的条件,也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授权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公开表演和演奏;授权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
戏剧作品或音乐戏剧作品的作者,在享有对其原作的权利的整个期间应享有对其作品的译作的同等权利。
第十一条之二
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授权广播其作品或以任何其他无线传送符号、声音或图像的方法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授权由原广播机构以外的另一机构通过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授权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任何传送符号、声音或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行使以上第一款所指的权利的条件由本同盟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些条件的效力严格限于对此作出规定的国家。在任何情况下,这些条件均不应有损于作者的精神权利,也不应有损于作者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该报酬在没有协定情况下应由主管当局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第一款的授权,不意味着授权利用录音或录影设备录制广播的作品。但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确定一广播机构使用自己的设备并为自己播送之用而进行临时录制的规章。本同盟成员国法律也可以由于这些录制品具有特殊文献性质而批准由国家档案馆保存。
第三条 建立严格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诚信守法,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条 秉承深油所 “平等、透明、规范、安全”的宗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诚信、专业”的原则为指导,为投资者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维护本行业及深油所声誉,禁止会员单位从事
第六条 为规范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本行业及深油所声誉,禁止会员单位从业人员从事下列违规行为:
1、未如实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虚假宣传、夸大投资收益。
2、以不正当手段规避深油所开户限制性规定。
3、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收益与投资者约定分担交易盈亏。
4、向投资者提供诱导性的操作建议,为投资者提供委托理财业务或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
5、拒绝受理投资者投诉,或对投诉者进行恐吓、阻挠, 或未能有效处理投资者投诉。
6、未按照深油所规定的投资者开销户程序和要求为投资者开户或销户、变更、冻结投资者账户。
本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
第二条之二
政治演说和诉讼过程中发表的言论是否全部或部分地排除于上条提供的保护之外,属于本同盟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范围。
公开发表的讲课、演说或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如为新闻报导的目的有此需要,在什么条件下可由报刊登载,进行广播或向公众传播,以及以第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方式公开传播,也属于本同盟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范围。
然而,作者享有将上两款提到的作品汇编的专有权利。
第三条
根据本公约,
(a)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
(b)作者为非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首次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本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同时出版的都受到保护;
非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但其惯常住所在一个成员国国内的作者,为实施本公约享有该成员国国民的待遇。
“已出版作品”一词指得到作者同意后出版的作品,而不论其复制件的制作方式如何,只要从这部作品的性质来看,复制件的发行方式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戏剧、音乐戏剧或电影作品的表演,音乐作品的演奏,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有线传播或广播,美术作品的展出和建筑作品的建造不构成出版。
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三十天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内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同时在几个国家内出版。
7、代收或挪用投资者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 会员单位如违反本公约,及深油所相关规章制度的,一经发现查实,将对该会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另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