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消费者买保险被误导 全额退款没商量
2016-03-16 10:33:14 来源: 小 中
消费者张女士于2011年购买了中国太平洋保险金瑞人身(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一份,保险金额5000元,缴费期为五年,共计25000元。业务员称:消费者缴费期满并且满50岁即可领取养老金。2015年消费者缴费期满,且已满50岁,便携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消费者发现保险合同内容中一项与事实不符,因张女士身体为先天性残疾,无法正常行走,但合同中先天性疾病一项为“无”。所以一旦出事,保险公司可依据合同拒赔,张女士认为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对其形成了欺诈,要求退保赔偿损失,投诉至消协。
洛阳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情况属实。业务员明知此种情况依然在有无先天性疾病一项填写“无”。在推销保险时,没有按照保险合同内容为消费者介绍,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所购保险只要缴费期满,满50岁即可按照保险领取养老金。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
经调解,该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为消费者办理退保手续,共计25000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保险误导服务类消费纠纷。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条款有明确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应该如实的履行告知义务,详细讲解各种条款。对投保人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由于业务员的误导,致使消费者张女士误认为保费缴满五年,年龄年满50岁时即可领取养老金,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责任,全额退款。
提示:保险行业仍需规范 理性投保才保险
随着消费者保险意识逐渐增强,购买各类保险的消费者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保险消费投诉也呈上升趋势。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各类保险时,一定要特别留心,勿盲乱买,做到理性投保。1、选择资信较好的保险机构。消费者一般可选择在当地经营时间较长、口碑良好并且为大众所熟知的保险公司和其它经营保险的部门,不要轻信上门推销保险业务的人,也不要看人情的面子购买保险。2、看保险条款:人们在买保险之前要准确地了解保险的内容,听懂推销员介绍保险。此时的关键点只有一个,就是将了解到的情况逐项用文字记录下来,并逐项在保险条款中找到相对应的部分加以确认。3、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购买保险前,应计算清楚现有的收入水平及将来可能的收入能力,以保证在今后的岁月中,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以防投保数额过大、交费过高而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开销,此时如果退保势必要造成损失。4、付款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业务员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和在收据上签署姓名、业务代码;也可以要求到保险公司付款。5、投保人应对退保、减保等可能带来的损失了解清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联系。6、投保过程中如有疑问或意见,应向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反映,或向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投诉。(河南省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