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耿魏坪生财有道联手表姐受贿枉法,霸占他人数百万矿产
2016-04-18 16:00:57 来源: 小 中
郭鸿,2006年5月经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政府招商,与胡香子合作投资华丰萤石矿。
2007年,牛晓雯以郭鸿与胡香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牛的诉讼请求。此案经锡林郭勒盟二审审理,办案法官周玉峰不但判决原告牛晓雯提起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同时滥用职权,主动超裁,连提交的非诉争范围内、仅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的《合作开采协议》也被认定为无效。完全不符合“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明显偏袒牛晓雯,缺乏司法和社会的公信力。
《合作开采协议》是郭鸿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应当从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定,来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材料。但主审法官擅自对诉争以外事实进行认定,明显属于程序违法,枉法裁判。
涉案华丰萤石矿是郭鸿先后投资数百万才达到了开采条件。牛晓雯为将该矿山资源据为己有,滥用诉讼权利,串通在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的表弟耿魏坪,利用职务之便逾越职权,违法参与并任意处置该纠纷,霸占郭鸿矿产财产,造成郭鸿矿产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元。耿魏坪自己分别在2008年2月27日和4月16日(2万)及同年5月18日(5万)先后数次在老法院宾馆房间收取表姐牛晓文的十数万元,并向办案法官周玉峰输送数十万元(每次7万)予以贿赂。在牛晓文与我矿产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因为耿魏坪利益输送的关系,反而将在牛晓雯违法盗采矿产资源的事实基础上,非法推定为与郭鸿是合伙关系。
郭鸿和牛晓文根本不存在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合伙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且各合伙人之间实施的合伙行为也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不能认定为个人合伙。本案中牛晓雯的采矿行为未经审批许可,是违法行为,而违法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具备认定个人合伙的合法性要件。
耿魏坪的表姐牛晓文在第一次起诉被判驳回后,为达到强占他人投资近6000万元矿产的目的,联手在当地中院做法官的表弟,多次行贿、受贿,采取把办案法官拖下水暗箱操作的手段,达到让承办法官徇私枉判的效果,损害了郭鸿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5年的全国两会上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坚持从严管理队伍,坚持从严治院,一手抓教育,一手抓惩处;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言犹在耳!
由于牛晓文滥用诉讼权利,该纷争成了长达数年的“连环错案”,面对“用金钱摆平权力”的现象,在当地引起了严重不良影响。当地政府领导也十分关注,曾经向锡盟中院了解该矿实际的采矿权人的情况,周玉峰法官在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矿是牛晓雯的状况下,将金矿认定给牛晓雯。中国要走法治社会的道路,维护法律尊严,决不能让不法分子巧取豪夺!对这种“走后门、找关系”的人情案,应坚决予以抵制,才能促进社会与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我们也期盼内蒙古自治区法院少一些令司法蒙羞、正义受损的人情案,守住“司法”这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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