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洒金桥93号停车场两份合作协议的孰是孰非
2016-06-22 17:47:39 来源:法制与社会杂志 小 中
原合作方以“市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否认新签协议, 现合作方以“商业合约要诚信履行”力争履行合同。西安市莲湖区洒金桥93号院门前的停车场近一段时间以来一直处于“歇业”状态,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么一块黄金地段的停车场不能对外开放?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在得到原合作方到期不再合作的情况下又与新的合作方签订了新的合作协议,但新的的合作方却迟迟不能进场改造,这其中又发生了什么变故?是谁在合约的背后阻止合约精神的诚信履行?暂时的经营合作协议能否作为继续经营的借口和依据?连日来,西安市经纬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西安源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陷入了一场合约纠纷之中,到底哪个合作协议是有效的?哪家合作方应该退出呢?我们先看看两份合作协议的具体约定吧。
西安洒金桥93号停车场 洒金桥93号停车场的两份合作协议 洒金桥93号院是西安经纬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2012年因市政道路拓宽等原因由莲湖区建设局对其进行了部分拆迁补偿,但因其他原因这里并没有实施道路拓宽工程,而这块地就闲置下来,其产权并没有发生任何变更,还是西安经纬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 2013年,根据西安市政府2012(139)号会议纪要精神,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和西安经纬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就洒金桥93号院这块土地建设停车场运营事宜达成协议,同年10月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协议期限暂定两年,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根据合作协议,协议到期后双方协商收益分配事宜,续签协议。若遇政府拆迁征用、市政工程等,则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已经到期的协议
新签订的协议 然而合同到期后,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与西安经纬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就协议的续签事宜进行正面协商,直到这个停车场的实际承包人李军(音,据查,此人是西安市公交六公司通用公司一名科长)的出现,才是西安经纬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知道他不准备承包了,出于企业自身生存的需要,西安经纬物业公司不得不尽快另找一家合作方。而在这期间,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方面并没有出面商谈合作协议续签事宜。 协议合作期限到期后,西安经纬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才和西安源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接触,希望双方就洒金桥停车场进行合作开发。很快,双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新的协议并与2016年4月14日签订了书面协议。根据协议,西安源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西安经纬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洒金桥93号家属院门前约1000平方米土地,用以建设门面房,西安经纬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仅提供93号家属院门前约1000平方米土地作为投资,合作开始时间为2016年5月1日,结束时间为政府主导的城市道路拓宽及棚改,若合作期间遇到道路拓宽拆迁,应无条件拆除附属物。协议还约定,停车公司的前期混凝土场地投入的费用由西安源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协商承担。 合约精神被“行政指令”绑架无法履行 西安经纬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和西安源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新的合作协议后,原想着双方的合作很快就能进入实质性操作,谁成想却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行政指令”的压力,原合作方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市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否认新签协议,在西安经纬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其下达了撤场通知一个月之久并没有撤出停车场,导致新的合约不能正常履行。
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和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
通知 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和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新的协议签订后,西安源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多次前往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莲湖大队进行沟通,但对方总是以当时有“市政府会议纪要精神”为由,认定这个新签的协议是无效的,而且否认他们没有提出终止合作的意思,李军只是一个承包人,这件事情领导没有同意,所以不能退出。而作为独立法人的西安经纬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签订了新的合作协议后,也受到了上级管理部门西安市轻纺建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压力,这块地不能交给新的合作方,并且还是以会议决议的形式传达的。现在,作为93号家属院门前约1000平方米土地的所有权拥有者西安经纬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更是有苦难言,根据《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法律依据,他们有什么不对吗?难道上级的“行政指令”就能绑架现实的合约精神吗? 西安源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关人员也很无奈,他们不知道这里面到底有什么利益纠葛?虽然他们也安排一些工作人员进入洒金桥93号停车场,并且拿着合作协议阻止了停车场的正常运营,期间还与原合作方的停车场人员发生过争吵,甚至当地派出所也出面了,但碍于是合同纠纷也就没有介入。目前,洒金桥93号停车场的经营开发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西安源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合作协议签订后也就新的开发项目上报相关部门,同事还进行了先期近百万元的投资进场准备,这些损失难道就因为“行政指令”打了水漂吗? 是谁在合约的背后阻止合约精神的诚信履行?暂时的经营合作协议能否作为继续经营的借口和依据?商业合约难道要让步于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指令”吗?我们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更需要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