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迈置业董事长借巨款不还 多次欺骗法院
2016-06-29 11:58:21 来源:一点资讯 小 中
身为河南省人大代表的曹相春,是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洛阳中迈置业”)的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在李春有与曹相春、洛阳中迈公司、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曹相春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不遵守承诺不讲诚信,多次欺骗法院、反映人,身为河南省人大代表的曹相春不但没有模范遵守法律履行约定,还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干预案件审理及执行。曹相春的行为严重危害了李春有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右为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曹相春)
河南省人大代表耍老赖借2000万不还
2014年3月20日,洛阳人李春有借给洛阳中迈职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曹相春人民币2000万元,但由于此后曹相春不在偿还李春有本息。
李春有于2014年12月8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与洛阳中迈公司、曹相春等借款纠纷一案,双方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2015年6月1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洛民三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
该调解书规定:一,李春有与洛阳中迈置业共确认“李春有出给洛阳中卫职业本金2000万人民币,2014年12月20日前的利息双方已结算。
二,洛阳中迈置业2015年8月30日前偿还李春有借款本金300万,自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间每月30日前偿还本金300万元,剩余200万元于2016年2月29日前偿还。如财务状况许可,洛阳中迈置业也可提前偿还李春有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
三,从2014年12月20日起,洛阳中迈置业每月20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按月利率2%相李春有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全还清。
四,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 5月20日,洛阳中迈置业共欠李春有借款利息200万。洛阳中迈置业于2015年6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李春有利息40万元,直至该200万元利息全部还完。
五,洛阳中迈置业自2015年6月起每月20日前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支付李春有当月利息,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借款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根据协议规定,李春有随后配合洛阳中迈置业到房管部门办理双方此前所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手续。同时规定,如果洛阳中迈置业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协议,李春有可就本调节协议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后,曹相春等依旧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李春有于2015年11月2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向洛阳中迈公司发出了执行裁定。曹相春利用自己人大代表的身份直接让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李春有到法院协商。
李春有到庭后,曹相春无视生效调解书,指责法院保全措施,导致各大银行知道后给洛阳中迈公司的贷款造成困难,要求李春有申请解除查封措施。李春有不同意,奈何曹相春态度强硬,加之法院领导多方劝说。李春有迫于无奈相信曹相春于2015年12月7日出具的承诺书,配合法院完成了解封手续。但是曹相春一方未按照承诺书支付一分钱。
2016年1月,李春有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采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曹相春知道后,通过法院联系李春有,再次做出承诺,愿意还款,但要求反映人配合办理剩余房屋的解封手续,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李春有本不同意,但无奈只能寄希望于曹相春能按期还款,与曹相春一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李春有按照协议书约定配合解封,并撤回执行申请。但曹相春再次出尔反尔,除签订协议时支付的50万元外,再未按协议支付过任何还款。
反映人在1月25日再次找到曹相春,曹相春再次做出承诺书,但正如前三次一样,该承诺书又是一纸空文。
(曹相春其中一个承诺书)
迫于无奈,李春有于2016年2月底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只要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将洛阳中迈公司及曹相春等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洛阳中迈公司及曹相春等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信曹相春等人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承诺。事实再次证明,曹相春再次欺骗了法院,仍未履约。
勾结多名省人大代表干预司法 施压洛阳中院
李春有按照法定程序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该诉讼保全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曹相春利用其河南省人大代表的身份,勾结几个省人大代表,干预本案的司法保全及审理,并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在反映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反映人申请查封的财产,程序违法,是典型的人大代表滥用职权身份干预司法的事件,严重损害了反映人的切身利益。
李春有于2014年12月8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足额的财产进行担保。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洛民立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该保全措施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一经做出即具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曹相春利用其河南省人大代表的身份,勾结几个省人大代表,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干预本案的司法保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征得李春有同意的前提下,采信曹相春等人单方面意见就做出的(2014)洛民立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书。在未告知也未向李春有送达的情况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解除对已保全的财产的查封。
(2016年,法院再次对洛阳中迈置业下达判决书)
直至2015年10月29日,因曹相春不按生效调解书履行,反映人李春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保全材料时才得知原保全财产早在2015年1月就被解封。原保全财产在反映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居然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更,让反映人的保全利益丧失殆尽。反映人在得知后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并于2015年10月30日重新对原查封的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措施。但是原查封财产已全部被洛阳中迈公司向案外人做了抵押,给反映人造成的损失已经不可挽回。
曹相春利用自身省人大代表的身份,勾结几个省人大代表,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施压,影响案件的保全和审判,给反映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