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 承受巨额冤债还要被强制拍卖唯一生活住宅
2016-08-17 10:08:40 来源: 小 中
(图为 六年来坚持上访的陈华兰及部分家人)
2016年5月,厦门市思明法院再次拍卖案件当事人陈华兰在厦门唯一一套生活住宅的通知让陈华兰再度崩溃。2013年,陈华兰因房子被法院查封,一直都靠租房度日。六年来,陈华兰不断打官司,不断上访。哪怕等来的是厦门中院的维持原判及福建省高院的不立案,陈华兰仍坚持不断反映,不断上访。据当事人陈述,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明知这是个冤案,却不顾事人陈述,还是要拍卖案件当事人陈华兰在厦门唯一一套生活住宅,让当事人无家可归。
2011年至2016年,陈华兰与洪毅梅、郑华合作经营深圳665公司的网购机生意,后又共同投资在泉州开分公司。由于665公司的原因 ,他们合作的泉州公司停止了经营,双方共投了110多万。合作终止后结算了一下,洪毅梅、郑华夫妻一起还要再欠陈华兰346442元。合作期间,洪毅梅、郑华通过其亲戚郑柳英、洪秋燕的帐号汇给陈华兰作为公司合作投资款,共计621315元。奇怪的是,郑华又在合作期间从陈华兰借走人民币现金896442元。
2012年12月26日洪毅梅、郑华和另外几位有投资网购机的朋友,带着和公司所签的合同到深圳民新派出所报案,告665公司骗了他们的钱,同时也说钱是经陈华兰的手转给公司帮他们代为购买的,具体有多少钱还没收回,他们在派出所都有做了详尽的笔录。
2013年1月14日洪秋燕、郑柳英,曹其勇3个人受洪毅梅、郑华的蛊惑又在同一天向思明法院起诉。2013年1月,3个人在同时发一条短信问陈华兰欠他们的钱什么时候还。当时,陈华兰感到莫名其妙,后来才知道被以经济往来打款数额为据,以银行转款手续为证向思明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后来,我才发现诉讼时,郑柳英、洪秋燕抹去了付款凭证中有关阿华的备注。
(图为陈华兰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访)
思明区法院受理郑柳英、曹其勇、洪秋燕提起的诉讼以后,指派俞伟强法官独任审判。诉讼中,陈华兰向法院申请调取了深圳民新派出所郑华等人的报案材料。因材料揭开了部分事实真相,曹其勇知趣撤诉。郑柳英起诉的25万元中,因有15万元报案材料反映是购买网购机付款,不属借款,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其它在举报中没有反映的付款,思明区法院俞伟强法官,在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付款性质,均不能证明付款属于什么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错误地将举证责任推给作为被告的当事人,判其败诉。其中,洪秋燕起诉陈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3思民初字第1653号),判决陈华兰偿还借款45万元;郑柳英诉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3思民初字第1654号),判决我偿还借款10万元。
收到判决后,陈华兰表态在法定上诉期内决定上诉。主审法官俞伟强欺骗她说:上诉也没有用,打不赢。不如另行起诉郑华,我们也按这次判决的原则判你胜诉。陈华兰听了俞伟强的诱导,没有上诉,回头就以郑华、洪毅梅为被告在思明区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起诉要求郑华、洪毅梅偿还借款896442元,案号为2013思民初字第9713号。 没想到的是,该案却由思明法院另一法官阎彤经审理,认为陈华兰作为原告对存在借贷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举证不能,判决其败诉。
“我以案判决的举证原则和俞伟强作出判决的举证原则不同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厦门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立案。二审由纪赐进法官主审,这个纪赐进法官作出的裁判更是离谱,认为我诉郑华、洪毅梅的民间借贷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于2014年11月3日以2014厦民终字第16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并告诉我案件已移送深圳市公安局,让我到深圳公安局去处理此案。为了解决这个案子,我无奈之下,多次前往深圳查询,一直到2015年11月底,在深圳也没有查到纪赐进法官移送的案子”,当事人陈华兰一边抹泪一边说。
(图为陈华兰在厦门中院出函深圳公安上血书“太冤”)
于是,陈华兰多次找到纪赐进法官,追问他移送深圳市公安局的具体时间、收件信息等。2015年11月27日,纪赐进复印给陈华兰一份寄给深圳公安局宝安分局经侦大队没有文件编号的移送函和一张寄送裁决书的普通快递单子,单号为:中国邮政1045404967409号,日期为2015年1月12日。
2015年12月1日,陈华兰再次找到纪赐进法官,纪赐进法官则当场打印了一份“写给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的查询函件”复印件给她,让她持这份复印件找深圳公安局。纪赐进法官在给陈华兰的这张查询函中表明:“本案争议款项可能涉及你局已经立案侦查的深圳市665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遂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裁定并移交你局处理”。由于裁定书、移送函与查询函就是否涉嫌犯罪问题说法不一,陈华兰便找纪赐进法官问询,纪赐进法官则说移送深圳公安是为她好,是应律师的要求。如果判决驳回的话最简单,但你们什么都没了。当陈华兰提到一审法院认为单凭银行转账凭证不能作为借款证据时,纪赐进说:我也是这么认为的。如果这样可以的话,那就更简单了,我回去看一下程序怎么启动,重新启动程序,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我回去跟领导说一下,看一下要不要移交到深圳公安,还是通过什么方式撤回来。
陈华兰到厦门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后,前往中院档案室调卷发现,卷里根本就没有移送案件的手续,此时,她深深地感到纪赐进法官一直在忽悠她。
在纪赐进法官裁定移交深圳公安后,陈华兰就洪秋燕、郑柳英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的请求。法官陈丽英负责审查再审,驳回了我的再审请求。收到裁决书后,我找陈丽英了解情况,于2015年8月6日下午得到答复:你另外那个案件不在我们这里处理,不好办。如果两个案件都同时让我们处理,那我们就很好处理。因为你一个案件在我们这,另一个案件又不在我们这儿,你现在只能找省院来处理。两个案件都在我们手上,不管怎么处理,我们另外那个案件给你支持就可以啦!
现在,洪秋燕、郑毅梅诉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移送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我几十万元的财产,而实际却查封了我价值数百万元的生活唯一房产,并且是死封了数年之久,执行法官告诉我说马上要拍卖我这数百万元的生活唯一房子。此房无论执行与否,我房产方面的损失,都已远超案件的标的。
思明区法院的同案不同判是造成陈华兰经济纠纷一案不公平的根源。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俞伟强法官,他在庭审案件中明显存在着滥用职权与枉法判决。一名审判多年的法官,明知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举证不能应当判决原告败诉,而故意将举证责任推给被告,判决原告胜诉,案件判决后,又故意阻止受害当事人上诉。
作为思明法院的上级主管单位厦门中院的主审法官纪赐进,他明知陈华兰的案件不是刑事案件,也不涉及刑事,却故意以“不是经济纠纷,属于刑事案件”为由,将案件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后,又不按规定及时走机要程序转交全部案卷,使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久拖不决,致使当事人四处告状,到处喊冤,给人民法院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作为上级主管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本案确实存在“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审判,不去纠正,一点没有尽到上级主管单位该有的监督责任。造成这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司法程序缺乏程序正义的有效监督。还有福建省高人民法院明知是冤案,却又纠错不了,只能驳回。尤其是本案执行机构思明法院明知冤案,不顾当事人的冤情陈述,却仍支持强制拍卖当事人唯一生活住宅。这里面到底是人出了问题,还是制度出了问题?我们将再关注与监督,进一步推动“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程序正义,进而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中国梦法治建设向正能量发展。
来源:http://www.fzyshcn.com/fzyw/2016-08-16/15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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