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法院:裁定钉子户巨额索赔胜诉遭质疑
2016-12-19 18:10:31 来源: 小 中
前言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政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然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一些地方法院法官仍然旧习不该,我行我素,置中央文件精神、法律法规于不顾,偏袒、包庇、纵容、徇私舞弊、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屡屡发生。
本网讯: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额尔古纳一开发商向本网反映,其开发的府兴花园小区一钉子户索要十倍补偿,却得到额尔古纳市、呼伦贝尔市、自治区三级法院的支持。法院涉嫌枉法裁判、系统性腐败。
(上图为内蒙古三级法院民事裁定书)
判决结果一出来,引起社会舆论的一片哗然。
经调查,此拆迁户被拆房屋为共计132平米的主房,另加附属面积,得到开发商面积分别为96平米的两套住宅,另加13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后,又索要260万元的“天价”补偿款,从而使补偿比例高达1:10(一般补偿比例在1.2—1.5之间),创下内蒙古自治区最高补偿标准。
事实经过
额尔古纳市是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一个县级市,面积2.84平方公里,总人口7.7万。2010年,额尔古纳市市内商品房均价在每平方1600元左右。
2010年,大连顺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分公司(以下简称额尔古纳分公司)开发建设额尔古纳市府兴花园小区。拆迁户赵平利向开发商提出苛刻条件未能满足,迟迟不肯搬迁,成为名副其实的“钉子户”。
(上图为赵平利已经入住的府兴花园小区一瞥)
同年5月22日,负责拆迁工作的呼伦贝尔市金发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发公司)与赵平利达成拆迁协议。协议约定赵在2010年6月3日前搬出,搬出时甲方一次性付款给乙方十三万元。但是,此合同的甲方为额尔古纳分公司,而不是金发公司;乙方为赵平利。
2011年,额尔古纳分公司将府兴花园5号楼3单元303室和403室二户住宅楼交付给赵平利。但是,赵平利依据“拆迁协议书”向额尔古纳分公司索要“产权置换”中所列房屋未果,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根据额尔古纳市法院的认定结果,额尔古纳分公司除了交付的二套住房,另外还要支付给赵平利260万元的补偿,补偿比例高达1:10。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呼伦贝尔市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法三级法院裁定额尔古纳分公司败诉,需支付260万元补偿款。
具有争议的“拆迁协议书”成为唯一指控证据
(上图为金发公司与赵平利签订的“拆迁协议书”)
从这份金发公司与赵平利签订的所谓的“合同”中不难发现:
一是没有额尔古纳分公司的公章;
二是合同落款也没有标注合同签订时间;
三是额尔古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伟的签字是由他人代签;
四是合同第二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金额”一栏中,除了二个66平米主房等十项实测面积外,还有“经协商同意,乙方要求产权置换①、一、二层连体门市房3户,每户85平米;②、住宅3户三层两户,四层1户,每户93平米;③现金壹拾叁万元整,其他不再单独作家补偿;④、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产权证费用。”等苛刻的附加条件。
如此重要的“拆迁协议书”怎会没有加盖甲方公章和签订时间?据额尔古纳分公司法人刘志伟介绍,协议书中的签字非本人所签,赵平利就是以此向法院起诉的。
显然,这份充满争议的“协议书”成为指控额尔古纳分公司的唯一证据。
法院认定协议书有效 260万元天价补偿款从何而来?
根据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1)额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拆迁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其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拆迁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交给原告的合同文本虽没有盖有公章,但在原告搬出时,被告已按协议约定给原告支付了现金,履行了协议,对此应视为对协议的认可。”
刘志伟称,他对金发公司与赵平利签定“拆迁协议书”之事并不知情。假如知情的话,肯定会加盖公司公章的,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本公司是不认可的。与其他拆迁户的合同都是盖有公章的,唯独这份没有公章。
刘志伟还告诉记者,13万元款项并不是额尔古纳分公司支付的,是金发公司支付的,与他们没有关系。此协议后来金发公司向他汇报过,他并没有同意,也不可能同意。因为实际开发设计中根本没有“拆迁协议书”所列的连体门市房,纯属编造。按正常补偿标准为96平米的两套住房和13万元的拆迁费,不可能再给他那么多的房子,协议内容签的太离谱了,没有一个开发商会做这种赔本的买卖。
根据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呼民终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审法院认为,……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赵平利交付与府兴花园5号楼同类住宅楼四层1户93平方米,一层、二层连体门市楼3户每户85平方米;如不能交付楼房,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20.6万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志伟称,他怎么也琢磨不出来法院执行庭要求支付的260万元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
法院对关键证据“笔迹、评估鉴定请求”不予支持
刘志伟对“拆迁协议书”中额尔古纳分公司法人签字处“刘志伟”的签名向法院提出质疑,要求法院做笔迹鉴定。但是,额尔古纳法院和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都不予支持。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呼民终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时原审代理人王国忠已经证实该小区房屋的销售价格,评估鉴定只能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刘志伟称,法院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就不做鉴定了。看似为当事人考虑,实则是在掩盖对对方不利的关键证据,有枉法之嫌。
大连顺发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公司并不认可赵平利计算单价。确定补偿价格未经评估鉴定,既违反法律规定,又有失公允。双方对涉案房屋价格存在较大争议。公司申请进行评估鉴定未获支持,而且未经法定程序释明或驳回,剥夺了顺发公司的诉讼权利。
呼伦贝尔、额尔古纳两级法院对关键证据鉴定请求不予支持,致使本案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钻了法律的空子。法院的做法是对我国当前“依法治国 依宪执政”治国理念的最大讽刺;是对习总书记要求的“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精神的公然蔑视。
法院缘何对关键证据鉴定请求不予支持,值得深思!
屡遭执行庭设计 成为网上通缉犯 为其公差埋单
刘志伟称,当额尔古纳法院作出裁决后,额尔古纳法院执行庭庭长王勇劝他,抓紧把两个96的房子给赵平利,给他后其他事他给办。
然而,赵平利得到房子住上后,继续索要“房产置换”所列房屋。
2016年3月份,王勇通知刘志伟到法院。刘到法院后,却遭到早就等候的赵平利夫妇的人身攻击。王勇让刘在“关于大连顺发公司不能偿还的情况下,由刘志伟个人偿还赵平利补偿”的字据上签字。签完字后,刘志伟才得以脱身。
刘志伟不懂法律,没想到这次的签字好比是“自掘坟墓”。
2016年6月份,刘志伟去海南出发,因是“网逃”人员被当地警方抓获。后来才得知,自己早就被额尔古纳法院执行庭申报成为“一级通缉犯”。额尔古纳法院派去海南押解刘志伟的法官让刘为其买飞机票。回到额尔古纳后,法院让刘交了25万元欠款和二万多的“费用”后释放。刘志伟说,如果不交钱,法院就不放人,二万多块钱是妻子送到法院的现金,法院的人说现金用作报销他们的费用,不能开发票。
2016年12月9日,法院执行庭的陆姓法官给刘志伟打电话催交欠款。陆说刘已经交了23万,扣除法院罚金3万,实际才交了20万。
刘志伟想不明白,从海南回来,总共交了近三十万块钱,实缴才二十万,其它的钱去了哪里?
刘志伟介绍,他妻子名下的海南一套房子和海拉尔的一套房子都被额尔古纳法院查封了。现在全家已经无家可归。
近日,最高法召开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提到,在对民营企业涉案财物的处置中,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指出,《意见》要求严禁超标查封、冻结案外人的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对于查封、冻结、扣押,一定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额尔古纳法院执行庭显然违反了《意见》的规定要求。
据知情人透露,赵平利的儿媳妇是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干部,她通过领导给法院院长打招呼了,才导致这起“离奇案件”的发生。此说法虽有待证实,但是无风不起浪。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思明律师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称,本案“拆迁协议书”中所列事项一比十的补偿比例为全国罕见。偿还主体从公司到个人的转换,虽然程序上完善,但是人为痕迹明显。笔迹鉴定和房屋评估鉴定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剥夺了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发展与改革学会副会长李锦称,法院对“拆迁协议书”的有效认定存在较大争议,这是本案的焦点。法院应执行大连顺发公司,而不是针对刘志伟个人。
中国法学会民法分会理事长董凯滨称,法官也是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难免出现错误。但是,法官违反职业规范和职业纪律出现问题时,应遵照《法官法》、《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这是法定程序,如果法官行为严重,涉嫌犯罪,必须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群众的眼睛永远都是雪亮的。执法者不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社会何谈公平与正义?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应是净化司法环境的当务之急。
我们希望内蒙古三级法院能够杜绝“权力之手”的背后操控,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干扰,启动“纠错机制”,保持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威信,维护法律的尊严,给受害人一个公平公正的交待。。
为此,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本文来源:南方政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