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法律 | 离婚诉讼中可分割处理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使用权
2021-12-16 10:32:56 来源:信息时报 小 中
信息时报讯(记者 卫静雯 通讯员 唐丽梅)离婚诉讼中,房屋的分割处理常常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民法典》实施前,法院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常不予处理。但随着《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施行,上述房屋的使用权有望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处理。
日前,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南洲街道大沙社区法律顾问肖姣接到一个关于离婚诉讼中房屋的分割处理案例。李某和王某在2020年4月经诉讼判决离婚,但双方未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2020年6月,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双方争议的财产中,有一栋宅基地房屋,原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李某为使用权人,双方婚后出资将原房屋拆除重建,重建没有办理报批手续,且建成后也未取得新的权属证明,王某要求取得该房屋部分楼层的使用权。
该案一审于2020年11月判决,一审判决中,法院表示“宅基地房屋已全部重新改建,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也未重新取得宅基地使用证书,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涉案房屋的合法性”“暂不具备分割的条件,本案暂不予处理”。一审判决后,王某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中的一点便是依据即将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案涉房屋使用权可以分割。
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在2021年6月裁定该案发回重审,重审案件现还在审理之中。但该房屋的使用权被分割处理应该没有悬念。
律师:有一个前提,即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不涉及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规定虽然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处理,但也有一个前提,即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不涉及第三人。
肖姣表示,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某种形式取得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宅基地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甚至重建,这类房屋虽然表面上属于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但因为涉及第三人的权属问题,在离婚诉讼中也是没有办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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