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是工作的一部分,上班途中摔倒可以申请工伤吗?
2021-12-21 18:24:29 来源:信息时报 小 中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杨杏萍)忙碌的职场人士免不了在上下班途中行色匆匆,当人多拥挤或遭遇恶劣天气道路湿滑时,一不留神便容易摔倒甚至受伤。在不少劳动者的认知中,上班与下班的行程,也应当算是“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倘若在上下班途中受了伤,是有权以“工伤”的名义向公司要求赔偿的。但实际情况是否果真如此呢?
近日,越秀区登峰街的两位社区律师顾问——广东启源(南沙)律师事务所的汤小花、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的范林军就接到了社区居民杨女士的求助。而这次求助,在两位律师看来的确十分能够代表当下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对“工伤”裁定所持的态度,结合这起实际案例,两位律师对这一起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索赔诉求,进行了法律解读。
案例回顾
为了节约生活成本,杨女士在距离公司近10公里的小区租房居住,每天她都会骑自行车上下班,一直以来也未曾出过什么交通事故。3个月前的一个工作日早上,杨女士在准备出门上班时,发现外面下起了大雨。雨势并不算小,但由于搭乘其他交通工具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不愿迟到的杨女士最终选择穿上雨衣,如往常一般骑自行车前往公司上班。
然而骑到半路,越下越大的雨,极大地影响了杨女士的视线,在一处左转弯的路口,虽然四周并无其他车辆,但湿滑的路面还是让自行车失去了平衡,导致杨女士不慎从车上跌倒,并因此腿骨骨折,经医生诊断,她至少需要3个月才能基本康复。杨女士出院后,便向公司申请工伤赔偿,她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因此算是工伤。但公司并不接受这一说法,表示员工在公司范围以外的地方发生事故,属于个人行为,公司不应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杨女士在家养伤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多次与公司进行谈判,但公司态度始终十分坚定,拒不接受杨女士的索赔申请。于是,杨女士便找到了街道的社区律师,希望他们能为她找到成功索赔的方法。
律师说法
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后,两位律师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为杨女士详细说明了“工伤”认定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律师指出,杨女士的情况,看似符合上述(六)中的条件,但实际上,事故发生时,周围有且仅有杨女士骑乘的非机动车辆,在没有外界干扰下自己摔倒的,属于单方交通事故,责任应由个人自行承担。因此,杨小姐的这种情况不能算作工伤。律师同时表示,倘若杨女士认为这起事故中存在过错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二条规定,杨女士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对这起事故中的主要责任进行认定,倘若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认定杨女士在事故中确实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杨女士则可以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依法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
最终,杨女士并未从公司申请到工伤补助,但经过这件事,她也意识到,要学好法律,才能让自己更知道如何规避风险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